上游涉嫌虚开被立案,下游可采取多元化救济举措
浏览次数:929 日期:2022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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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武汉某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截取原文

(2)营业外支出

①土地使用违约金

具体参见本节“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二)承诺及或有事项”之“2、或有事项”。

②提前退租赔偿支出

2019年度,公司营业外支出中的违约赔偿支出13.69万元为子公司北京某梦因提前终止租赁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B座905号的办公场所而向出租方支出的违约金。

③滞纳金

公司在2015至2018年期间获取的少量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单位于2020年度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立案调查。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相关涉税风险,公司主动将前述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主动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共计49.58万元,并缴纳滞纳金22.65万元。基于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其出具的《关于武汉某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的说明》,公司主管税收征管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某税务局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证明,表明未发现公司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单位的交易往来中存在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已制定并有效执行《供应商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司采购相关供应商准入、供应商评审、合同评审、采购验收、付款结算相关内控流程与标准,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短评

本案是一起开票方涉嫌虚开被立案调查,受票方采取多元化救济措施免受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票方可采取的救济举措进行简要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本案受票方企业将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其次,受票方要加强日常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自控制度,同时积极主动定期开展自查活动,比如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确公司采购相关供应商准入、供应商评审、合同评审、采购验收、付款结算相关内控流程与标准,一方面可以明确企业各部门运作管理,有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提高执行力,另一方面在应对税局稽查时,也可以提供较为有利的证据自证,避免被简单判定为虚开发票或偷税,更有利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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