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家梁红星:中国“走出去”企业全球投资架构的税务简析
浏览次数:167 日期:2023年12月04日

导语

中国“走出去”企业如何搭建全球合法、有效的多层投资框架,以此获得更大的税收策划空间?笔者参考曾参与过的多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国成功“走出去”民企和国企的海外投资架构的实际案例,依据相关税收协定和海外国别税制,结合中国最新的相关税收优惠规定,提出下面操作建议,供读者参考。


一、搭建全球投资架构:需考量的主要税务因素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其全球投资结构(层级)时,税务需要主要考量因素有:双边税收协定、境外税收抵免、受控外国公司规定、资本弱化、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因素


双边税收协定因素通常考量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利得约定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如协定优惠税率通常为0至10%,而没有协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为15%至25%。


“走出去”企业需要注意的是:


协定优惠的适用对象是有特定条件的,如“受益所有人”的限制条件,要求享受协定的公司的参股比例(如20%以上),持股的时间(如12月以上),还要有实质性业务,不能只是注册一个壳公司,以防止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等。


境外税收抵免因素要考量我国相关税法规定:


间接抵免最多5层,直接及间接控股要达到20%股权的要求,还有境外税收限额抵免,综合抵免法与分国不分项抵免法的相关规定。


受控外国公司规定(CFC rule)因素需关注我国相关税法规定。


如我国居民企业或者由我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我国税务机关可对此利润视同分配,并予以征税。


资本弱化一般是相关国家针对企业关联方债务与资本金的比例作出税务的规定,即企业的关联方债务超过税法规定债资比的部分产生的利息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以防止企业通过过度负债,以利息费用税前抵扣来避税,若在中国的资债比是1: 2,一般国家的资债比例在1:1.5至1:3.5之间。


转让定价考虑因素是指各国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


反避税考虑因素是:


“走出去”企业需关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多边公约和共同申报准则(CRS)。一些“走出去”企业因激进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相关的税收筹划,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国际税收征管、反避税调查及纳税调整。


与此同时,“走出去”企业在设计和搭建全球投资架构时,需要考量的非税务因素,其中主要包括有行业准入、投资主体的法律形式、外汇管制及汇兑风险、设立投资机构及随后的运营及管理成本、融资渠道、知识产权的保护、劳动法规及劳动争议解决等因素。


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集团比较理想的全球投资架构,应该首先考量的是业务运作和发展因素,其次才是与之配合的税务因素。


即“走出去”企业的全球投资架构应符合和保障企业全球商业运作和发展的需求,同时兼顾税负较低,即在全球实际有效税负较低。且不可本末倒置,过分追求税收策划的因素。     


二、顶层投资地:选择避税地或低税国


在一个全球实际有效税负较低的投资框架中,顶层机构通常选择设立在避税地或低税地,避税地一般没有税,低税地一般有名义的所得税,但是实际税率比较低(如在15%至17%之间),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有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务等。


“走出去”企业选择顶层机构注册地时,选择避税地或低税地,除了考量其相关投资环境和相关商务条件时,其中税务因素影响极大。


例1:


开曼群岛没有直接税收;注册离岸公司手续非常简单,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前期投入资本;公司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时,没有税收,除非这些股份与房地产投资有关;公司董事和高管充分享受隐私权保护等。


例2: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属地征税,即行使单一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中国香港地区与4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中国香港地区与中国内地签有税收安排和备忘录(其中股息预提税税率为5%,利息预提税税率为7%,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为7%);无外汇管制,对外来投资者将股息和资金调回无限制等。


例3:


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7%,对股息不征预提税,对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为15%,对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10%,对资本利得不征税。新加坡已与70多个国家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新加坡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10% ,利息预提税税率为7%,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10%,对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所得实行有条件的免税优惠。


另外,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EBD)还可以与外商就投资经营的承诺条件:如先锋企业的未来3年至5年的商业计划、行业和业务发展评价和预测、未来3年的经营业绩(收入额,业务量,利润)、未来3年至5年的雇员计划、未来3年至5年的支出计划,进行“一对一”进行谈判,协商谈定阶梯税收优惠待遇(Advanced Tax Ruling),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优惠税率为0%、5%至7%或10%。


新加坡无外汇管制,法治健全,中介专业服务非常发达、因此,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新加坡或是设立全球投资公司,或是设立区域管理中心(亚太总部),或是区域物流中心或资金管理中心。


另外,阿联酋与70多个国家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且协定税率比较优惠,其中阿联酋与中国双边协定约定:股息预提税税率为7% (政府控股20%以上的优惠税率为0%),利息预提税税率为7%,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10%。


阿联酋还与众多的中东国家签定有双边税收协定中,其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多为0%,阿联酋目前仅对外资银行和石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长达15年至50年。


阿联酋还具有航运,海运及陆运的便捷中枢地理位置,其有辐射东非,西亚和东欧的特殊区域地位。阿联酋与其他海湾5国同享统一关税同盟(6国之间货物移送没有关税),阿联酋境内(如迪拜)还有众多保税区,其运作透明、成熟和规范。


一些中国“走出去”也选择阿联酋作为顶层或次顶层的投资地,如选择阿联酋作为投资地,再投资于一些中东国家,且选择迪拜作为区域物流中心。


毛里求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对外支付股利免税,没有资本利得税、其对外商也颁布有特殊的免税规定:


如国际公司注册公司分别注册为GBC1 和GBC2的,若其获得区域管理中心执照的,可以享受8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若其获得资金管理执照,可以享受5年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期。


毛里求斯与43个国家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与很多非洲国家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且协定税率比较优惠(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优惠税率是0%至5%),而我国目前还与很多非洲国家还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毛里求斯对境外所得规定是有条件的免税,毛里求斯与中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股息预提税税率为10% (毛里求斯国内法为0%,实际执行为0%,利息预提税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税率为10%。


特别是毛里求斯与中国双边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的特殊约定条款,即由毛里求斯汇回中国的利润,若已经享受了当地的免税待遇,但是将视同已经在毛里求斯征税,在中国还可以进行相应的抵扣。


因此,一些中国“走出去”也选择毛里求斯作为顶层或次顶层的投资地,再投资于一些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的非洲国家。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一些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大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公司,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


也有很多“走出去”的央企和国企,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


也有一些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新加坡做为最顶层或第二层投资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


近些年来,很多国家对纯粹的避税地出台了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特别是在近些年来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如BEPS),对像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的纯粹避税地给予了空前的限制(如列入黑名单)和压力。


开曼等避税地也开始制定了相关的“经济实质法”(Economic Substance Law),要求当地注册的公司需具有与相关经营活动相符的最低“经济实质”,并且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履行相关的报告和披露义务。


如果不能符合最低的“经济实质”要求,就可能面临处罚,甚至被注销。


曼群岛新颁布的经济实质法对于只从事“纯粹控股”业务的公司(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要求远低于从事其它“相关活动”业务(如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和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知识产权业务等),其只要求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reduced economic substance test)的两项条件:


(1)该公司确认其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所有申报要求;

(2)该公司具有“足够的(adequate)”人力资源和岛上注册场所以满足持有和管理股份的需要。


换言之,在开曼设立“纯粹控股公司”目前还没有必须通过雇佣专职人员或增添专门办公场所来满足低标准经济实质要求,但是若在开曼的公司还从事了其他“相关活动”,则必须要在当地雇人、租办公室等以适用更高的经济实质要求。


目前开曼等避税地的相关政策还在继续更新和细化中,笔者在此提醒中国“走出去”企业要密切关注并采取对应措施。


另外,“走出去”企业一般会选择在顶层下(即在第二层至第三层),再加上一些有税但是税率相对较低、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而不是纯粹地叠加避税地。


笔者在此提醒“走出去”企业,应避免采用过激的全球投资框架设计和税收策划,不能追求极端的或唯一的避税目的,直接将顶层的避税港与有实际业务的公司(国家)相关联。


三、中间层投资地:选择协定多、条件优的国家


“走出去”企业在设计中间控股公司架构(第三层至第四层)时,一般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不是明显的低税国,如所得税税率在15%以上),税收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的国家,同时要考量该国有关控股公司经营的实体化规定、最低税务申报要求和披露制度、公司设立和日常遵从维护成本、中介服务水平和成本等因素。


根据以往的经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和瑞士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这些国家有透明、规范的市场投资环境和比较优惠的税收待遇。


例1:


荷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受益于各种欧盟指令。


荷兰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荷兰与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都是10% 。


荷兰与中国香港地区也签有双边税收协定,其中约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税率都是0%


这些税收协定可以帮助企业减免各项预提税和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还可就未来的税收待遇以预约裁定申请的形式,从当地税务机关得到确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9%,相对于其他欧盟国家是较低的,且实行联合报税制度,即相关联的企业可以盈亏互抵,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荷兰向境外支付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征预提税;享受相应的参股所得免税制度 (participation exemption regime),即若符合条件(如在子公司所占股份不少于5%,持股时间至少在1年以上,子公司所在国不是避税地的所得税税率在15%以上)的荷兰投资公司,从其子公司获得的股利、利息、资本利得可享受免税优惠,荷兰的鹿特丹港是欧洲的海运集散地,是比较好的区域物流中心。


例2:


比利时与荷兰大体相似,同样是欧盟成员国,也受益于各种欧盟税收指令。


比利时也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


比利时还有其独特的税收优惠制度,如专利相关税收扣减制度,企业自主研发活动越多,企业税负越低。


又如虚拟利息抵扣制度,比利时居民和非居民企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可扣除一项基于股东权益(净资产)计算出的虚拟利息,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


此外,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具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优势,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而瑞士和爱尔兰在金融方面有特殊的税收优惠。


鉴于上述税收因素和商业因素的比较优势,很多中国“走出去”企业选择上述国家作为中间层投资国。


四、底层投资地:对应实际业务所在国


中国“走出去”企业在选择底层投资国时(第四层至第五层),大都选择对应与有实质业务运作或项目所在地的国家。


在中国境外所得税五层间接抵免的相关税收规定下,随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和多元化,企业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或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并行设计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框架的税收优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和隔离税务风险和相关的商务风险。


五、中国投资公司:可考虑设在海南自贸港


2020年6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印发,随后财政部与国家税总又出台了相关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在海南自贸区设立的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对其境外投资所得也参照了欧盟“参与免税”的通行做法,即境外所得汇回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实质上是改变了以往中国内地对境外所得的征税原则和方法,即从属人原则的抵免法,改为了属地原则的免税法,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为了不使海南自贸港成为世界新的避税地或中国内地的“避税洼地”,国家特别规定了产业导向和实体化的要求:如企业不仅要注册在海南自贸区,还要有实质经营业务且属于鼓励类产业(如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实体化主要是要符合对生产经营、主营收入、人员、账务和财产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具体指标要求。


对于境外投资所得免税也有限定条件:

(1)对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要超过20%;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目前在海南自贸港获得境外所得有四种方式:(1)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在注意满足上述限定条件下,中国“走出去”企业可以考虑将中国的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设立在海南自贸港,以便享受中国最优的税收优惠待遇。


中国“走出去”企业在搭建境外投资架构时,必须高度重视中国与相关国家反避税税法规定和实操,做到事先设计时的合法、合规,避免日后被税务机关进行大额的纳税调整,造成被动的负面影响。


另外,在2021年7月初,由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主导,20国集团背书,100多个国家同意支持(含中国)的两个支柱方案即将推行和实施,这将改变百年未变的国际税收规则,其中支柱二提议的最低税,即居住国最低征收15%的全球企业所得税,这将对全球各国以往的税务优惠“逐底竞争”产生巨大的影响。


特别是对避税地将起到遏制的作用,由此笔者特别提醒:


中国“走出去”企业要密切关注国际间及中国对两个支柱方案的后续发展变化,积极、及时和客观地考量税务及相关因素,调整应对措施。谨慎、稳健地搭建全球投资架构。


六、全球投资框架税务考量示例简析


(一)股息分配的税务考量


底层实体运营公司从最底层的被投资国(如波兰),向其上层投资公司(如中间层投资国——荷兰)支付并汇回股息时,因荷兰与被投资国(如波兰)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波兰可以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享受股息优惠的预提税税率0%。


与此同时,中间层国别(如荷兰)从被投资国别(如波兰)收到汇回股息时,因荷兰与波兰同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可以依据欧盟相关税收法令,享受相应的参股免税制度,即豁免收到的股息的所得税。


中间层控股公司(如荷兰)向其次顶层控股公司(如中国香港地区)支付并汇回股息时,可以依据荷兰与中国香港地区的双边税收协定,也可以依据荷兰本国的相关所得税规定(如荷兰合作社汇出股息免税),享受股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0%。


与此对应,中国香港地区因为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对离岸所得(off-shore transaction)不征税,即对来源自荷兰的股息不征税。


次顶层控股公司(如香港地区)向中国内地的投资公司(母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时,可以依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股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5%。


在此特别提示,中国香港公司若不对中国内地的母公司支付并汇回股息,其中国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所得税法规,对香港公司留存利润不纳税。


也就是说,香港公司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若是中国投资公司(母公司)设立在海南自贸港,则中国香港公司汇回股息时,则中国投资公司(海南自贸港)收到股利时,免缴企业所得税。


相比而言,若是在中国其他内地为中国投资公司,若正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其收到中国香港公司汇回的股利时,需要补缴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所得税税率差,即需要补缴中国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至5%)。


如果从次顶层公司(如香港地区)向最顶层控股公司(如开曼)支付并汇回股息时,因开曼是避税港,对收到的离岸所得(股息)不征税。


(二)利息分配的税务考量


底层实体运营公司从最底层的被投资国(如波兰),向其上层投资公司(如中间层投资国——荷兰)支付并汇回利息时,因荷兰与被投资国(如波兰)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波兰可以依据双边税收协定,享受利息优惠的预提税税率0%。


与此同时,中间层国别(如荷兰)从被投资国别(如波兰)收到汇回利息时,因荷兰与波兰同为欧盟成员国,荷兰可以依据欧盟的参股免税制度,即豁免收到的利息的所得税。


中间层控股公司(如荷兰)向其次顶层控股公司(如中国香港地区)支付并汇回利息时,可以依据荷兰与中国香港地区的双边税收协定,享受利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0%。


与此对应,中国香港地区因为行使单一的地域税收管辖权,对离岸所得(off-shore transaction)不征税,即对来源自荷兰的利息不征税。


次顶层控股公司(如香港地区)向中国内地的投资公司(母公司)支付并汇回利息时,可以依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享受利息预提税的优惠税率7%。


在此特别提示:


中国香港公司若不对中国内地的母公司支付并汇回利息,其中国投资公司依照相关所得税法规,对香港公司不支付和汇回的利息不纳税。


即香港公司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如果从次顶层公司(如香港地区)向最顶层控股公司(如开曼)支付并汇回利息时,因开曼是避税港,对收到的离岸所得(利息)不征税。


综上所述,若同一笔公司集团内的贷款,从顶层控股公司到最低层实体运营公司,如下图示:

f2290e994eb2e62a5f02f119d2604993.png


从中国香港地区到荷兰,再最终到波兰,层层转贷,实际上该转贷(back to back loan)的利息在香港地区,荷兰和波兰三个国家(地区)重复得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double dip)总体上,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债务下推”在全球投机架构设计下的税务好处。


当然,该转贷的安排还要考虑相关国家资本弱化的税务规定(不能让贷款额超过资本金的税法规定比例)以及转让定价和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贷款的利息差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的市场水平)。


3018395c89bc1c8ffeb84e2aff1da48f.jpg


【版权声明】文章来源:税海之星,作者梁红星文中或封面图片来自授权原作者及互联网,为非商业用途使用,如因版权等有疑问,请于本文刊发30日内联系优贲(微信HBXSYOOBEN),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最终解释权归优贲所有。